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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巴赫 - 2008-1-24 10:30:00
作者: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
张辉律师


摘要:目前人才市场和一些招聘网站,一些用人单位的应聘条件大多数都有“担保”这一项,担保涉及的企业有民营、私营企业,有的甚至是知名的企业,要求担保的职位多半是市场营销、财务等岗位。担保的形式主要有几种:一种是只要求担保人写一个担保书并出具身份证和复印件即可;一种则要求在公司提供的格式化的担保书上签字,并加盖担保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的公章,担保手续必须由担保人到公司亲自办理;再有一种较为复杂,担保人除了需要签订有关的担保书之外,还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按揭发票、银行存折等资料原件,复印件由公司备案。用人单位要求担保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怕求职者用假证书、假学历行骗;二是怕求职者私吞货款,逃之夭夭;三是怕求职者另谋高就时窃取公司机密;四是怕求职者挪用公司财产。该“担保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究竟如何,本文试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和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担保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法律效力

一、主合同和从合同

为了方便阅读,首先介绍一下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两个法律术语的概念。根据两个合同的从属关系,在合同法理论上把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能各自独立存在,因为两个合同胶合在一起,才有主从之分。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反之亦然。
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主合同与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关系。
根据上述理论,本文中所指的“主合同”是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求职者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而文中所指的“从合同”是“担保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求职者所签订的“担保书”或“房产担保协议”等“担保合同”。从理论上讲,从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缔结时已经作为合同前置条件存在的其他约定,也可以称作专项协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劳动部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处理主合同与从合同(专项协议)之间关系的权威性规定。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劳动者能与其签订“担保书”或“房产担保协议” 等“担保合同”这样的从合同,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成立时间上看,从合同的成立时间反而早于主合同的成立时间,似乎我们更没有理由怀疑“担保书”或“房产担保协议” 等“担保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性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前者是根据国家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上层建筑范畴,后者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经济基础范畴;只要进行劳动,就可以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律对其调整规制的结果;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不一定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需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并遵守该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等。这些特点使得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承揽、委托、雇佣等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均需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优待和保证。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一定期间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后就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之内,劳动合同的内容就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本身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所谓民法,简单地说,即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是那些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担保在民法理上属于债的担保与保全的一种方式,民法上的“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设定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所以说,《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范围是主合同所发生的债权部分,而主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所成立的担保合同同样也是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种类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总体上来看上述方式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一般表现为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名或几名当地有固定职业或其他具有可信性的人为其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担保;而物的担保则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现金、实物或者证件等作担保。


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本身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994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禁止以物的形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
落叶缤纷 - 2008-1-24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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