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园大酒店收取员工押金拒付加班费
南昌新闻网讯 工作了两年,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加班费,酒店方还收取了200元的服装押金。”今天(13日),唐女士、胡女士和叶女士向本网记者投诉,称明园酒店违法收取员工押金,拒不付给员工加班费。无奈之下向记者求助,希望帮忙讨回应得的钱。
唐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2月9日开始在明园大酒店工作,酒店单方面扣了她的200元所谓的“服装押金”,2008年辞职的时候在她的屡次要求之下酒店才退还了押金。唐女士称在酒店上班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每个星期上班六天,只休息一天,双休日加班从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加班工资。甚至从除夕至初二每天只发13.5元的补贴,初三到初六也没有加班工资。唐女士多次要求酒店按国家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均遭到拒绝。
胡女士和叶女士的遭遇相同,胡女士自2005年起在酒店工作,叶女士从2007年10月份始上班,酒店向每人收取了200元所谓的“服装押金”,今年2月5日二人均已离职,酒店便扣除了每人5天的基本工资。
今天下午,记者陪同三位女士来到位于二七南路的明园大酒店,酒店的采购部杨主任开始称负责人不在自己不了解此事,拒不接受采访,让记者改天再来,当记者坚持要求采访时,该男子恼羞成怒,态度极其蛮横,而且多次对投诉人进行人格侮辱,称是因为酒店扣了唐女士10元钱便怀恨在心,所以诋毁酒店声誉。在场的一位酒店女工作人员也站出来横加指责并欲殴打唐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扣押金的行为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截至记者发稿时,胡女士和叶女士向本网记者反映,酒店负责人均已签字同意于本月20日返还200元的服装押金。而对于是否返还拖欠唐女士的加班工资,酒店方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表态。唐女士说,她会继续向劳动部门反映此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